補助對象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2
申請範圍內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推派之代表人,且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一。3
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實施者。補助額度
補助費用含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
1
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每案以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50%為上限。
2
位於策略性地區者,得酌予提高以85%為上限。詳提高補助地區。
3
立面修繕工程補助費用應達補助總經費50%以上,但5層樓集合住宅增設昇降機、耐震補強工程者,不在此限。
4
存在違章建築者,委員會得酌減補助額度,以15%為上限。
5
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總樓地板面積1/2者,酌減補助額度。
6
每案補助總額不得逾新台幣1500萬元。
提高補助地區
1 策略地區
板橋府中商圈地區
所為範圍內臨路兩側第一排建物
新莊中港大排兩側
自中原路至中正路間第一排建物
新莊中正路兩側
從思源路至特二號道路間,中正路沿線第一排建築物及建福路以西中正路沿線第一排建物
新莊老街(新莊路)兩側
保元宮至瓊泰路間新莊路及新莊路與中正路間新泰路沿線第一排建物
新店瑠公圳圳道兩側
自瑠公圳圳頭至景美溪堤防間第一排建物
汐止中正路兩側
自大同路二段汐止火車站至禮門街間第一排建物
林口中正路兩側
林口中正路及林口街兩側第一排建物
鶯歌文化路兩側
自南靖橋至中興窯場間第一排建物
淡水中正路兩側
自三民街至中山路間第一排建物
板橋縣民大道兩側
自華翠橋至浮洲防汛道間第一排建物
2 面臨2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3 位於捷運站、火車站、古蹟與歷史建築300公尺範圍內且臨8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